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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5-03-12
GB14907-2018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技术要求
一般要求
1、用于生产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钢结构防火涂料应能采用规定的分散介质进行调和、稀释。
3、钢结构防火涂料应能采用喷涂、抹涂、刷涂、辊涂、刮涂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施工,并能在正常的自然环境条件下干燥固化,涂层实千后不应有刺激性气味。
4、复层涂料应相互配套,底层涂料应能同防锈漆配合使用,或者底层涂料自身具有防锈性能。
5、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15 mm。
二、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理化性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序号 |
理化性能项目 |
技术指标 |
缺陷类别 |
|
膨胀型 |
非膨胀型 |
|||
1 |
在容器中的状态 |
经搅拌后成均匀细腻状态或稠厚流体转态,无结块 |
经搅拌后呈均匀稠厚流体状态,无结块 |
C |
2 |
干燥时间(表干)/h |
≤12 |
≤24 |
C |
3 |
初期干燥抗裂性 |
不应出现裂纹 |
允许出现1~3条裂纹,其宽度应≤0.5㎜ |
C |
4 |
粘结强度/MPa |
≥0.15 |
≥0.04 |
A |
5 |
抗压强度/MPa |
— |
≥0.3 |
C |
6 |
干密度(kg/m3) |
— |
≤500 |
C |
7 |
隔热效率偏差 |
±15% |
±15% |
— |
8 |
pH值 |
≥7 |
≥7 |
C |
9 |
耐水性 |
24
h试验后,涂层应无起层、发泡、脱落现象,且隔热效率衰减量应≤35% |
24
h试验后,涂层应无起层、发泡、脱落现象,且隔热效率衰减量应≤35% |
A |
10 |
耐冷热循环性 |
15次试验后,涂层应无开裂、剥落、起泡现象,且隔热效率衰减量应≤35% |
15次试验后,涂层应无开裂、剥落、起泡现象,且隔热效率衰减量应≤35% |
B |
注1:A为致命缺陷,B为严重缺陷,C为轻缺陷;“—”表示无要求。 注2:隔热效率偏差只作为出厂检验项目。 注3:pH值只适用于水基性钢结构防火涂料。 |
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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